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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取消,资信上位!发改委最新文件明确工程咨询单位考核三大指标、两个级别
作者:银建装饰 时间:2018-05-02 浏览数:2362

发 改委通知文件指出,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 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 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我委报送最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标准》阐明,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近 3 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工作重心向 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 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 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 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我委报送最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分别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开展资信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咨询行业提供健康发展导 向,以及为委托单位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开展资信评价,应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近 3 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资信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乙级,综合资信只设甲级。

 

(二)专业资信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划分的 21个专业进行评定;PPP 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

 

(三)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每年度集中申请和评定,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单位满 3 年后重新申请和评定,期间对发现不再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一)甲级专业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12 人;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 4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 2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8 年。

 

2.合同业绩。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 3 年合同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1 项或省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2 项或市级规划咨询不少于 4 项,且全部服务范围内(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业绩累计不少于 10 项;

 

(2)单一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40 项,或覆盖两个及以上服务范围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30 项;

 

(3)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三项服务范围内完成的单个项目投资额 15 亿元及以上业绩不少于 10 项。

 

3.守法信用记录。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工程咨询“黑名单”的;

 

(2)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4.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

 

(二)PPP 咨询甲级专项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6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 8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

 

2.合同业绩。

 

近 3 年完成 PPP 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 40 项。PPP 咨询合同业绩的认定范围及要求见本标准附注。

 

3.满足甲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

 

4.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

 

(三)甲级综合资信。

 

申请甲级综合资信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甲级专业资信 12 个或以上;

 

2.甲级专业资信 6 个或以上,同时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35 人、12 个及以上专业近 3 年均有业绩、12 个及以上专业均至少配备咨询工程师(投资)和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各 1 名。

 

甲级综合资信可以作为所有专业规划咨询和评估咨询业务能力的参考。

 

三、乙级资信评价标准

 

(一)乙级专业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6 人;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 3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 1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6 年。

 

2.合同业绩。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 3 年全部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于 15 项。

 

3.守法信用记录。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工程咨询“黑名单”的;

 

(2)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4.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

 

考虑到工程咨询市场实际情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申请乙级专业资信预评价。预评价的标准为:(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4 人;(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 3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 1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3)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同一单位只可申请一次预评价,预评价结果满 1 年后自动失效。

 

(二)PPP 咨询乙级专项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4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 6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

 

2.合同业绩。

 

近 3 年完成 PPP 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 20 项。PPP 咨询合同业绩的认定范围及要求见本标准附注。

 

3.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

 

4.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不少于 2 年。

 

考虑到 PPP 咨询市场实际情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申请 PPP 咨询乙级专项资信预评价。预评价的标准为:

 

(1)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 2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 6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2)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同一单位只可申请一次预评价,预评价结果满 1 年后自动失效。

 

注:

 

1.核定申请 PPP 咨询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的合同业绩时,本单位从事 PPP 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在入职本单位之前主持并签字的合同业绩可以计入。

 

2.本标准所称 PPP 咨询合同业绩包括,县级以上 PPP 项目规划的编制、含有 PPP 项目实施专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PPP 项目合同(含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PPP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PPP 项目物有所值论证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案的编制(计为一项业绩)。

 

3.PPP 咨询合同业绩用以申请专业资信、综合资信时,仅限于含有 PPP 项目实施专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部门委托的评估、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4.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资信评价;工程咨询单位注销或破产的,资信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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